{港股配资公司}夫妻公司 为何承担一人公司中的连带责任?
港股配资公司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股票配资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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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家族型企业越来越多,其中夫妻公司也逐步增多,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等同于一人公司?对公司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2011年熊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出资设立曼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熊某、沈某各持股50%。2015年,曼达公司因拖欠宏盛公司货款300万元,宏盛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调解书,由曼达公司向宏盛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后宏盛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曼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宏盛公司认为曼达公司符合一人公司的实质要件,申请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宏盛公司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宏盛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驳回宏盛公司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改判支持宏盛公司上诉请求,即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再审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中,倘若熊某、沈某提供了曼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证明夫妻二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可从如下方面审查是否构成财产混同:
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在每一会计年度作出,是否是正常年度审计,比如在诉讼阶段才形成的,说明财务制度不完整,存在不规范情形,也违反了《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足以让人对一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产生合理怀疑,可能存在一人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但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断。
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若涉及公司的资产、负债、现金流和所有者权益等实质性问题为保留意见的,说明没有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不能证明一人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互相独立。
根据财务会计报表,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各个科目的余额表,对一人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进行审查,一人股东与公司账户资金来往情况,双方资金往来是否频繁、金额是否颇大,判断是否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现象。
④了解到一人股东交易和流水等有没有纳入财务报告的情况,例如房屋租金、对外投资款、采购款等有没有纳入财务报告。判断是否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从而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一人股东财产。
因此若熊某、沈某能够证明夫妻二人财产独立于曼达公司财产,可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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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操盘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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